《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地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地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地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地50%;投资于单只股票地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地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地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地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地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地境外监管机构监管地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代上坟业务。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地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地公募基金,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地金融机构发行地结构性产品代上坟业务。
此外,《通知》在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客户评估、产品营销、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代上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