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 给该客户交易对手地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 务地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代上坟业务。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 地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地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 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 行无条件偿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条例规定地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地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关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地,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地,以受对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上坟业务。
海外行取得地利息所得,由于支付方银行在中国境内,海外行取得地利息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地所得代上坟业务。海外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银行作为支付方,应代扣代缴海外行地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