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思怀远祭清明”
按照传统习俗祭亲属,
长辈去世祭亲属,
后人的名字也会被刻在墓碑上祭亲属。
换言之祭亲属,
将他人的名字刻于逝者的墓碑上祭亲属,
是否侵犯人格权呢祭亲属?
案情简介
紫阳县甄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贾英俊二人于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 1997年农历冬月,贾英俊父亲等人为贾英俊祖母立墓碑(位于紫阳县某乡镇一村级公路旁),将贾英俊与甄美丽(以贾英俊之妻名义)姓名镌刻于墓碑之上祭亲属。2006年9月 贾英俊与甄美丽二人协议离婚。
后甄美丽于2020年初发现贾英俊祖母墓碑上刻有其姓名,遂于2020年10月向紫阳法院起诉,要求贾英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祭亲属。贾英俊认为为祖母立墓碑是其父辈协商的,其本人不知情,未侵犯甄美丽的人格权。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英俊在与甄美丽婚姻存续期间,将甄美丽姓名以其妻子名义镌刻在贾英俊祖母墓碑上,不违反公序良俗,贾英俊不存在恶意使用甄美丽姓名的情形,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甄美丽姓名和贬低甄美丽社会评价之侵权恶意祭亲属。贾英俊在与甄美丽离婚后,未将甄美丽姓名在其祖母墓碑上消除虽有不妥,可在甄美丽起诉后,贾英俊当庭向甄美丽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对其祖母墓碑上的甄美丽姓名进行了消除。且在我国民间传统中,墓地、墓碑通常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特殊的意义,贾英俊祖母的墓碑位于农村偏僻之处,除死者亲人、亲属等,外人不会主动关注,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甄美丽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甄美丽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被损害,更不能认定造成甄美丽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 2020年12月紫阳法院判决甄美丽要求贾英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支持,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祭亲属。本案中,贾英俊在与甄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甄美丽的名字刻在其祖母墓碑上,于法于情,都不存在侵害甄美丽的权利。得知被起诉后,贾英俊立即对墓碑上甄美丽的姓名进行了消除,也对甄美丽赔礼道歉,其行为未对甄美丽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来源:紫阳法院
-优质公众号推荐--
点「 在看」
和大家一起看